close

已分享於PTT

https://www.ptt.cc/bbs/home-sale/M.1472313140.A.267.html

作者overshot (信義小魯)
看板home-sale
標題Re: [心得] 第一次簽約買房然後解約、不小心被水桶XD
時間Sat Aug 27 23:52:15 2016

大家好我是仲仲
因為剛好去年有協助客戶處理退斡/退訂的事情
(超複雜的狀況,有找律師和消保官,最後有開調解委員會把錢都拿回來)
處理過程中,關於「審閱期」的部分有被詳細解說,所以上來和大家分享分享

首先關於審閱期的適用:

並不是每個合約都適用審閱期,審閱期適用在消費者對企業的狀況下(定型化契約)
主要是因為當消費者個體面對龐大企業通常屬於弱勢,所以為了保障弱勢,則會要求相對
強勢的企業體提供「審閱期」。
例如:
售屋委託/買屋下斡旋/與建商下定。


人與人之間的合意交易則不在審閱期的約定範圍內。
因為兩方是屬於相近地位,且一起製訂合約(即合意),就沒有強勢與弱勢的狀況。
例如:
買方與賣方透過仲介的成交。

(我知道大家一定會覺得賣方強勢買方弱勢哪有對等....
下面再針對制定原因詳細解說)

先說說有審閱期的合約長甚麼樣子

圖片支援:http://imgur.com/a/oIE56


(我們公司的斡旋書,這是樣本樣本樣本,也就是本來就要給客戶看的
拜託鄉民同仁不要再跟主管說我把營業機密po上來了...害我一直被關切....)

基本上都會有個審閱期欄位,大部分的業務都會要你第一個勾完後簽名
勾了就視同放棄審閱期(有判例)
所以你可以強硬地說我就是要帶回家看,看完再簽是OK的,這是你的權力,沒人可以逼你

重點來了
幾年前有一家仲介公司被抓到合約藏有霸王條款
霸王條款是甚麼呢?
他長這樣:


像這樣子的契約,就算簽名後也可以主張合約無效,這是有判例在的~

題外話,我們公司的斡旋書上個月也改版了,審閱期那欄變成這樣:
http://imgur.com/a/KyHEV (拿掉放棄審閱期的勾勾)

 

針對上一篇文章提出一些問題,避免大家觀念誤會。
: 你知道斡旋單也有三天審閱期嗎??
:
: 中古屋也有三天審閱期?
:
: →  只要謹記要簽名的,拿回家慢慢簽,慢慢看條文,             08/26 17:42
: →  甚至可以在合約上加註,都是你的權利,白紙黑字最重要      08/26 17:42
: → 花點錢找律師一起研究,就算最後不買,都很划算            08/26 17:43

中古屋的買賣合約是不會有、也無法有審閱期的

法律上也沒辦法規定強制審閱期,因為在中古屋市場中,賣方一直都是屋主而非仲介
所以說買方之於仲介是消費者,但賣方之於仲介也是消費者哦

當買賣雙方價格、相關條件都敲定了

仲介就會找代書來「擬定」買賣合約
擬定意思就是訂出雙方都滿意的條文,有一方不滿意就不要簽...
包含:屋況/滯留物/款項匯入時間/交屋時間等等
會再次確認買賣雙方是否合意,並打在合約上
這個就是消費者對消費者了,而不是消費者對企業,所以不會有審閱期


如果買賣合約有審閱期則會遇到以下問題:

當雙方都擬定完條文後,賣方突然提出說:
「好了我要審閱期,我要帶回家看,沒問題再簽名。」
這時候你的感覺可不會是:「好阿~!」
你的感覺會是「我們談這麼久,會不會你回家後就說不賣了?那談這麼久在談甚麼?」
接下來的幾天都在很不確定的忐忑心情中渡過。

然後屋主跟你談好了價格不簽名,其實不是回家審閱,而是帶著這份合約去找其他仲介說
:「欸!XX房屋的買方出到OOO了,你們沒更高的客戶嗎?」
你的努力就被屋主拿去做價了。

最後屋主找到更高價的買方時,他就回來態度強硬地跟你說:
「不好意思我回家看了一下,這個交屋時間我不能接受,我一定要15天內交屋,所以你如
果不能現金買那我就不賣你了。」
你也拿屋主沒轍.....

屋主將把你加價的誠意拿去當坐扛轎。

相反的如果你是屋主,買方說要回家審閱,那這時候通常又會有一樣的問題。
買方繼續去談其他間喜歡的,把你的房子當作備胎,反正有審閱期最後想買別間的時候再
用其他條件刁難即可。
或更甚者,一次談複數間.......

到了最後,買賣合約如果訂個審閱期,其實反而對買賣雙方都沒保障。

所以說中古屋簽約前最重要的是:
1.房屋現況說明書要看清楚。http://imgur.com/a/c2cnW


2.注意事項要詳讀。
3.產權清楚,包含汽車車位是否專屬,還是抽籤/共有。
4.有無分管協議(EX:機車車位)。

基本上這四個都OK的話,流程大抵上不會有太大問題
除非你找的仲介公司這四個都亂做.....


再來一個關於上一篇文章的一個題外話:
「下斡旋好還是要約好。」

其實我建議大家,要談一個案子的時候,先思考清楚再來決定洽談
因為洽談代表的意思就是「我想用這個價格買到這間房子」
而不是我覺得這間房子值這個價格,來試試看好了
所以其實我建議用斡旋而非要約
原因如下

斡旋成交轉成訂金後,買賣任一方違約就是沒收訂金/加倍返還訂金。
訂金最多十萬,最少甚至一兩萬我都收過
違約處理方式就寫寫協議書,退錢退多少,拿錢拿多少而已,相對單純。

可是如果要約成立違約的話,這真的頗麻煩....
請看第一張圖,要約違約是要賠償3%的房屋成交價
意思就是超過400萬的案子,違約金就破10萬了,1000萬房子就30萬了...
當然要不要得到是一回事,但如果對方閒閒硬要要,寄存證信函等等的就煩死你了(你還
得上班呢!)
而如果今天是對方違約,你不服氣想要得到些甚麼東西當做逞罰的話,抱歉你也必須去寄
存證信函等等...(你還得上班呢!)

以上是自己的一些小小心得總結
我知道跟版上大部分的觀念相左,但真的是內心最真實的想法
希望和大家分享~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信義小魯 的頭像
    信義小魯

    戰鬥吧!!每個日常。

    信義小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